洪雅县促进旅游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
洪雅县促进旅游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
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以旅游业为主导的服务业发展,特制定以下鼓励政策。
一、扶持范围
在洪雅县注册、依法经营、依法纳税,符合旅游服务业规划和布局的三星级及以上酒店、城市商业综合体、国内外知名连锁店、第三方物流企业和旅游景区创建企业。
二、用地政策
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,挂牌价在基准地价基础上不低于征地拆迁安置成本。
三、产业扶持
(一)新建成的三星级及以上酒店(包括产权式酒店)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%按年奖励企业;取得星级认定后,按其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的80%奖励企业。
对委托全球著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四星级及以上的酒店,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的80%按年奖励企业。
(二)城市商业综合体中的商业部分,不分割出售产权统一经营的,按其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%奖励企业。
引进国内外驰名、著名品牌连锁店,按其缴纳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%按年奖励企业。
(三)新建2A级及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业企业,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地方实得部分的50%按年奖励企业。
四、奖励政策
(一)获得国家5A、4A、3A级旅游风景区的,按50万元、40万元、30万元奖励创建企业;获得国家级、省级旅游度假区的,按30万元、20万元奖励创建企业。
(二)获得国家五星、四星级酒店的,按50万元、40万元奖励创建企业。
(三)获得国家驰名商标、省著名商标的特色旅游商品,按10万元、5万元奖励创建企业。获得中华老字号、四川老字号的特色品牌店,按5万元、2万元奖励创建企业。
(四)获得国家5A、4A、3A级资质证书的第三方物流企业,按20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奖励创建企业。
五、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酒店项目、超过10亿元的旅游风景区综合开发项目,可在执行本政策基础之上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六、上述政策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,经主管部门核查后,报县政府审定,由县财政在旅游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。
七、本政策由县招商局商县旅游局、县商务局、县住房建设局统一解释。过去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,以本文件为准。
八、本政策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。有效期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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